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段军章委员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综合医改 推进健康宁夏建设的建议”涉及医保局工作职能的内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药品物流配送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规划(2019年-202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6号)精神,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我区将逐步探索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体系和药品物流配送形式,提升药品配送服务能力,保障临床药品使用需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关于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医疗机构或到医疗机构外购药的问题。目前我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只针对医疗机构,参保人可通过医保个人账户在零售药店购药。由于零售药店的行业管理比较混乱,且零售药店的药品由市场定价,未经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参差不齐,对零售药店的监管能力又相对薄弱,所以我区与全国大部分省区一样都未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下一步,待零售药店的行业管理完善后,根据群众需求和基金承载能力逐步探索将零售药店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定点机构。
三、关于药品供应社会化保障和集中采购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按此要求,自治区医保等相关部门将严格落实执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相关政策,同时,也将按照国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新要求,并学习借鉴外省区先进经验,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区药品供应保障措施和集中采购机制。
四、关于强化监管的问题。医疗服务监管是个复杂涉及面广的问题,需要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多家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2019年以来,自治区医保局已在全区范围内组织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还需要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