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农工民主党宁夏区委会提出的“关于完善宁夏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签约服务报销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5号)已明确规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签约服务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其中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中支付1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人员,从医保基金中支付5元,未参保的由个人承担。同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7〕84号)规定,签约服务内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于其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签约人员可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出。
二、关于患者下转基层医院重复支付住院门槛费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44号),2019年4月1日后入院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自治区内按规定转诊转院连续计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在转出医院已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费用的,上转时在转入医院只收取起付线差额部分,下转和平转时在转入医院不再收取起付线。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和未转诊患者不享受连续计算起付线政策。
三、关于保障药品临床供应的问题
2018年,为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药品配备使用的有机衔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我区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更好的实施分级诊疗,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沟通后,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8〕189号),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除限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进一步将药品下沉基层,促进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四、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制定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
我们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号),在全区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支持自治区县域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医保总额预付管理。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起到控成本、降费用、保质量、提效率的作用。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区建设规划(2019年-2022年)的通知》(宁政发〔2019〕6号)要求,2019年2月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医保发〔2019〕29号),明确将自治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价格中远程会诊和远程中医辩证论治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提请远程会诊前应首先实施院内会诊,远程会诊服务项目仅限于住院支付,原则上每个住院周期支付一次费用,支付比例为同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50%(不含加收费用),参保患者或家属单方面要求提请的远程会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远程会诊服务应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已正式执行。
五、关于实行差别化医保政策,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看病的问题
我区现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和转诊转院制度在医联体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仍然有效,通过支付杠杆调节作用引导分级诊疗。目前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95%、80%-90%、70%-85%、45%-65%;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95%、80%-90%、70%-85%、45%-65%。对不按规定转院患者,采取报销比例降低50%的措施。但是,支付杠杆的引导只是外因,患者无法下沉基层的内因是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不足问题,过大的杠杆引导作用将加剧医患和保患矛盾。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