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杨爱琴、罗向红等提案人联名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我区分级诊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问题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党办〔2018〕12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关于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属于药物使用政策的问题,建议由自治区卫健委提出办理意见。
二、关于探索建立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问题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8〕189号)精神,明确“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除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探索建立各类医联体内药品共享机制。” 考虑到药品共享为医疗机构内的药品使用政策管理问题,建议卫健委建立医联体内药品共享机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我区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诊疗需求,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统一采购药品,并可选择全区11家药品配送企业进行统一配送。
三、合理统筹医保资金的分配,进一步细化按病种结算方式
我区统一建立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差异化”支付政策和医保转诊转院制度。各地因地制宜的推行了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按病种分值、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多元复合支付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预付制度。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力度配合自治区县域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医保总额预付管理。通过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切实起到控成本、降费用、保质量、提效率的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