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黄华委员提出关于加大对“失独”家庭扶助的提案中“为失独老人发放医疗救助卡,就医、体检时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医药费报销比例”的内容,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目前我区医疗救助依照的是2015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78号令),该《办法》奠定了目前基本医疗救助的政策基础。《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了7类救助对象,但“失独”家庭人员不是作为单独的群体类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因此“失独”家庭人员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的困难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救助标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2021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因此,针对“失独”家庭人员,我区应按照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失独”家庭人员中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医保局待遇保障处 0951-5166022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