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侨联提出的第054号提案提出的关于鼓励生育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我区于2019年出台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和管理,统筹层次一致,生育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2019年11月,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4号),完了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二、关于建立生育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国家对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97号)明确,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充分保障我区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

三、关于探索构建生育补助金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其中对提案提出的创造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制度环境已有相应安排。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营造和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促进男女平权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提案提出的探索建立“发放三胎补助金”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我们愿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配合贵委,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经办能力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同时,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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