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285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就张静虹、张雷、张惠忠、陈中伟、郝登魁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零售药店管理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公立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阳光挂网采购。按照《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临床所需所有药品;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自愿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药品。公立医院采购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平台挂网价格。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药品加成,药品实现“零差率”销售。

二、社会零售药店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文件要求,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生产企业、零售药店等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并标明药品零售价格。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三、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医保局成立以来,为减轻群众负担,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通过“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方式,降低药品价格。我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极参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的药品集采外,牵头开展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截止目前,我区参加640多种药品、40多类耗材集采,累计执行434种药品、医用耗材16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超50%。全区公立和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加。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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