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玉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急危重症患者急诊科抢救检查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急诊报销政策
目前,我区急诊费用纳入报销范畴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参保患者经门诊、急诊急救后转入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支付;参保患者因突发疾病在同一家医院门诊急救抢救留观72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其中,职工急诊就医后没有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或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急诊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门诊统筹报销范畴,按一次门诊计算执行门诊统筹相关报销政策。城乡居民急诊就医后没有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或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急诊费用均不予报销。具体待遇报销政策为:一是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属于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有关要求,参保患者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属于留院观察后未直接转住院的,按照2023年6月1日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宁医保规发〔2023〕3号),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对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各层级医疗机构的待遇保障水平分别是:年度起付线三级300元、二级1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超出年度起付线以上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三甲60%、三乙65%、二级7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5%,退休人员三甲65%、三乙70%、二级7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年度医保基金最高报销金额为,在职职工4000元、退休人员4500元。二是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属于留院观察后直接转住院,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转入同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支付。属于急诊门诊就医后没有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或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急诊门诊费用均不予报销。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现阶段,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暂时无法将属于急诊门诊就医后没有转住院继续治疗的或转往其他医院继续治疗的急诊门诊费用予以医保报销。
下一步,为保障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救治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将进一步做好急危重伤病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障工作,会同自治区卫健委等部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参保患者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要求,实施分级分类救治,确保急危重伤病参保患者在门(急)诊实施紧急抢救时应收尽收、应住尽住、应治尽治,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急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支付政策享受待遇,减轻参保群众急诊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