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31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2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民政厅:

现就刘金星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大我区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2022年,自治区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先后修订、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和《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了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系统性地夯实和优化了医疗救助制度的托底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一)确保我区贫困人口应保尽保。扎实做好贫困人口的参保登记,将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等全部纳入资助参保缴费范围,实施动态参保和动态保障机制,确保参保率达到100%。2023年,特困人员参保缴费予以全额资助;对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对未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政府予以定额资助180元,个人缴费170元,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

(二)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一是稳定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原门诊慢特病最高3000元救助的限额与住院救助统筹,共用5万元的年度救助限额。对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特困人员(孤儿)100%救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监测的三类救助对象80%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后,对规范转诊、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费用仍超过3000元及以上的上述救助对象,再按照7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二是提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标准。取消了低保边缘人口起付线2万元的认定条件,规定了低保边缘人口3000元的救助起付标准。在3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剩余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三是降低因病返贫致贫救助门槛。对因病返贫致贫救助对象的年度救助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低到2万元,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6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个人参保责任需要进一步贯宣。指导各、县(区)加大对医疗保障政策入户宣传,加强宣传医疗保险“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落实“自治区总负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进度和督促落实具体工作。及时督促地方对未参保的监测对象开展参保动员工作,确保符合动态缴费群众实现“动态清零”。二是贯彻落实好我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全面落实已出台的优化调整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和标准、规范医疗救助资金归口管理、延续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倾斜保障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政策培训宣传,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实落地。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上一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33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下一篇: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47号提案答复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