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 第17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0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大第175号马晓虎等4名代表关于明确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建议的协办意见答复如下:

涉及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服务的相关收费政策已有明确政策指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2号)明确“规范安宁疗护服务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根据自治区政府要求,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临终关怀等服务,属于导尿、护理、静脉输液等医疗服务项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向患者收费,例如,一次性导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每次从7元-17元不等;二级护理收费价格每天从9元-17元不等,医疗服务项目均有相应的价格政策。属于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不属于医保部门管理范畴。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适时制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医养结合及安宁疗护项目价格政策。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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