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489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我局高度重视包含残疾人在内的我区各类参保人员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全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7号)工作安排,一方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签约人数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支持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工作,另一方面要求各市县(区)医保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的规定,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做好包含残疾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保障工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