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09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雷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将我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局起草了将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市、县(区)意见建议,并与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了多次座谈交流。为进一步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发展,我们建议在药品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加成5%-15%,然而定点零售药店座谈交流代表认为加成至少应当达到28%,方能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正常运行并提供门诊共济服务。由于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药品加成过高,将会导致参保患者费用和医保基金压力过大,因此双方未达成沟通意向。为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看病就医,我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的通知》《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明确将原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下沉到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并设立1元钱方便门诊费,这样既减轻了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共济就诊人次的压力,同时也方便患者就近“零加成”用药。通过实施上述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参保患者享受门诊共济待遇政策并及时获得治疗药物。针对此项工作,我们也多方了解外省区具体做法和工作成效,目前将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处方流转数量少、售出药物回流、基金监管困难等问题,特别是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门诊共济基金压力和风险。我局积极向国家医保局请示并将宁夏的做法进行了专题汇报,国家医保局对我区妥善解决患者门诊共济用药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综合评估,我区暂不考虑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共济管理

二、关于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监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措并举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监管。一是强化“阳光药店”智慧监管。我区目前共有零售药店4806家,已全部纳入智慧监管平台中的“阳光药店”信息系统管理,有4609家零售药店被评为“阳光药店”。二是加强零售药店监督检查。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对100家零售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基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零售药店日常监督检查及五市相互交叉执法检查,严格检查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药品进货渠道、处方药销售、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等内容。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1至5月,全区药品监管部门共计查办药品行政违法案件268件,收缴罚没款共计108.69万元,有力震慑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规范药品互联网销售行为。以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境治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网络销售药品质量管理等为重点,对药品网络销售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依托国家药品网络销售检测平台对全区药品网络销售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已处置43条预警线索,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余份,线上线下齐抓共管,着力净化我区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环境。

三、关于充分应用大数据优势,推广互联网处方流转方便患者购药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3号)规定,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一是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二是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三是稳步拓宽“双通道”用药范围。自治区医保局积极探索“双通道”管理机制,2021年10月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建立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将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购买使用谈判药品,并执行统一的支付政策。目前,我区已将28家定点医疗机构、128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全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范围。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医保宣传方式

自治区医保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提高门诊统筹政策宣传,采用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充分利用电话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在医保服务平台APP 地方专区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模块,供参保人无需身份核验,能够通过线上途径查询开通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提高参保人员门诊统筹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加强与定点零售药店在药品加成等问题上的协商,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8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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