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9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8-20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建议》(人大第069号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我区在巩固生育待遇保障的基础上,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已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列入2025年重点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是我们的重点工作

二、建立生育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目前,国家对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进一步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为适应人口与经济发展的形势,2016年起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我区通过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明确了60天的生育奖励假,  将生育奖励假期间生育津贴纳入了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  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更好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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