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关于加快完善“一老一小”支持政策体系的建议》(人大第100号)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居民医保门诊保障范围是我们今年的工作重点。
二、关于加快构建生育支持体系
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构建和完善生育支持体系。
建议提出的提高生育奖励、育儿补贴金水平和覆盖率等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持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支持保障功能,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持续推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和生育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已纳入2025年重点工作,自治区已实现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拨付业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允许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通过家庭共济支付产前检查、计划生育和生育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减轻参保群众经济压力。
建议全面,对我们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在完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各类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