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8-20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人大第107号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支持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对于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参保人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住院保障范围,目前将产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居民和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是今年的重点工作。

二、探索构建全民统一的生育津贴制度

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积极有效应对风险挑战,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从总体上看,创造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营造和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经办能力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同时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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