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58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8-20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现就《关于增加口腔日间手术提升专科医院医疗服务效能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宁医保规发〔2023〕3号区职工可在各级医院(含口腔医院)门诊治疗时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其中,在职职工在定点三甲医疗机构、三乙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0%、65%、70%、75%,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退休职工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上述报销比例及限额基本可以满足参保职工日常疾病诊疗的费用保障需求。

二、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号)有关规定,我区参保居民可在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卫生室)签约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门诊统筹年度限额380元(含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

为进一步解决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能,我区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制度,扩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宁医保规发〔2023〕3号第八条规定,职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因此,参保居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口腔医院)的诊疗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予以分担。

三、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日间手术工作的通知》(宁卫函发〔2024〕58号),我区已在全区医疗机构全面实施日间手术工作。自治区医保部门将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符合行业规范的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截至目前,我区已将24家医疗机构开展的622个日间手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纳入医保支付的日间手术,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原则上按照现行医保住院待遇进行支付,住院起付标准按原标准的50%收取。确定实施日间手术术前1周内的符合手术操作规范的检验、检查费和术后必要的治疗费并入日间手术费用结算。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能力,秉“持保基本、可持续、防风险”的基本原则,持续优化门诊报销等医保政策体系,将更多符合规范的日间手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切实提升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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