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14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工作,制定了《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1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工作,加强内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等相关自行采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采购是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360号),由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是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处室、中心。

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更新的,适用新标准。

第三条 自行采购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自行采购工作在自治区医保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单位协同配合。

第五条 由局采购办牵头,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会同采购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案编制、采购工作实施、合同拟订、组织验收和资料收集、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自行采购项目依据采购预算金额分为以下方式:

(一)直接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的项目;

(二)询价比价,适用于采购金额30000元-100000元以内(不含100000元)的项目;

(三)比选遴选,适用于采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四)谈判议价,针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金额在100000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单位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超市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采购单位可以选择在网上超市采购。

第八条 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直接采购。

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采购需求请示,由采购单位自行询价比价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经采购办审核,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即行采购。

(二)询价比价。

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采购需求请示,经局采购办审核,分管局领导(下同)和分管财务局领导(下同)审批后,由采购办组织成立询价比价小组(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采购单位人员、一人为采购办人员、一人为监督人员),通过对不低于3家厂商(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不低于5家)进行背靠背询价比价。询价比价结束后,由询价比价小组提交书面询价比价结果并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其中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办、采购单位共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达成采购意向后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经局长授权,由采购单位分管局领导与中选单位厂商在采购项目实施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文本应经局法律顾问审核。

(三)比选遴选。

1.由采购办会同采购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的必要性、采购金额、采购范围和条件等)。

2.由采购办组织采购单位制定遴选比选工作方案、评审规则、评审程序、评分标准、采购合同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3.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采购办在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遴选比选工作公告,明确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4.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购办、采购单位对报名单位、厂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通知参加遴选比选会议。

5.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办、采购单位召开遴选比选评审会议,随机抽选组织专家依据评审程序、规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到现场察看。

6.由采购办、采购单位共同将评审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审定后在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采购办向中选单位下发中选通知书。

7.经局长授权,由采购单位分管局领导与中选单位厂商在中选通知书下发后,项目实施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文本应经局法律顾问审核。

(四)谈判议价。

1.由采购办会同采购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采购的必要性、采购底价、采购范围和条件等)。

2.由采购办会同采购单位制定谈判议价工作方案、谈判规则、谈判程序、拟定谈判底价和采购合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3.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采购办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谈判议价会议。

4.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召开谈判议价会议,局采购办、采购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谈判议价,确定谈判议价结果。必要时可到现场察看。

5.谈判议价结果由采购办、采购单位共同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公示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采购办向中选单位下发中选通知书。

6.经局长授权,由采购单位分管局领导与中选单位厂商在中选通知书下达后,项目实施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文本应经局法律顾问审核。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自治区财政部门或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监督人员从局工作监督人员库中抽取,询价比价每次抽取一名监督人员,比选遴选和谈判议价每次抽取两名监督人员。

第十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支付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医保办发﹝2020﹞80号)执行。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程序按财务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办会同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或专家成立验收组(不少于三人的单数),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比选遴选和谈判议价项目,须经专家组验收,经验收符合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十三条 自行采购的货物单项价值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登记范围,应按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列入固定资产台账。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或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进行自行采购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的,以自治区政策文件为准;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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