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为规范我局自行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简化工作程序,提升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结合今年以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情况,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第11次局长审议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内容“询价比价”中的“通过对不低于3家厂商(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不低于5家)进行背靠背询价比价。”修改为:会同采购单位在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询价公告,对3家及以上厂商的报价进行比价。”
二、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遴选比选”中第1条内容修改为:1.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咨询意见(采购的必要性、采购金额、采购范围和条件等)。
三、“询价比价”和“遴选比选”的采购方式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单位或厂商,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或厂商报名参加“询价比价”或“遴选比选”后,在比价或召开遴选比选会议时临时决定不参加,实际参与的单位或厂商只有2家的,可继续实施采购;符合资格条件的只有1家的,重新挂网“询价比价”和“遴选比选”公告,公告期截止后仍只有1家报名参与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修改采购方案。
四、“谈判议价”在专家论证后需在我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谈判议价公告,无异议后由采购办和采购单位共同按规定程序组织谈判议价会议,确定最终价格。
五、通过“询价比价”、“遴选比选”和“谈判议价”等采购方式采购确定的结果在我局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一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中选厂商下发中选通知书。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