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辖区军队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精神和相关工作要求,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宁夏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借鉴试点城市做法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签订协议和采购货款代预付委托书》(见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委托采购协议书》(见附件2)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见附件3和4,分别为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民营医疗机构)模板。经征求各相关部门、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以及各医疗机构的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供参考使用。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签订协议和采购货款代预付委托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委托采购协议书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公立医院)
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军队、民营医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药品签订协议和采购货款代预付委托书
市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9部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现由我单位全权委托贵单位代表我单位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事宜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向配送企业预付货款。中选药品购销协议为格式协议,预付金额及明细以我单位与贵单位签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委托采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为准。贵单位受托与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项下,根据分解的采购量,应由我单位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将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按期、足额返还贵单位预付款。
特此委托。
委托方:(医院盖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药品委托采购协议书
甲方(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医保经办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预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与中标生产、配送企业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并预付货款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关系及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与中选生产、配送企业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简称《购销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配送企业预付约定的中选药品货款(具体药品数量、预付货款金额见附件)。
第二条 货款预付与返还
2.1 ×××市医疗经办机构(即乙方)、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协议》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代表甲方向中选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本协议约定的中选药品货款的50%,金额 元,中选药品《购销协议》生效后第7个月再预付约定采购量的药品货款金额的50%,金额 元。
2.2 甲方应自签订《购销协议》之日起,每三个月向乙方的指定账户返还一次乙方代为预付的药品货款。甲方共分四次返还,第一次返还药品货款总金额的10%,金额 元,第二次返还药品货款总金额的20%,金额 元,第三次返还药品货款总金额的30%,金额 元,第四次返还药品货款总金额的40%,金额 元。截止集中采购执行期满日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代预付的药品货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乙方的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负责人: 手机: 办公电话:
财务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业务数据联系人: 手机: 办公电话: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不按期、足额返还乙方预付的药品货款的,乙方有权从甲方拨付的医保结算费用中予以足额抵扣,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争议处理
4.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其他条款
5.1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应执行。
5.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存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3 本协议有效期限至《购销协议》履行完毕为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5.4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有。
附件:中选药品数量及货款预付明细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表人(盖章): 或委托代表人(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GL-
甲方(医保经办机构):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乙方(中选生产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丙方(配送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选药品通用名:
中选规格包装:
约定采购量(粒/片/支):
含税中选价(元):
合计金额(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中选品种:是指乙方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中选药品。
(2)中选价格:是指乙方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
(3)医保经办机构:是指辖区医疗机构委托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和预支付货款的地级市医保经办机构。
(4)医疗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本协议附件所列示的采购药品的实际使用单位。
(5)生产企业:是指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宁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6)配送企业:是具有药品配送资格,在本协议中受乙方委托,为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经营企业。
(7)采购平台:是指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2.采购周期
依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可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前述采购周期届满。协议终止不影响采购周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3.规格包装
乙方、丙方交付中选药品的规格包装应与“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规格包装相一致。
4.有效期
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对有效期另有规定,医疗机构收到药品的时间距离药品的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在使用中选品种时,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否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若甲方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乙方、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1)响应、满足《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的全部要求。
(2)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7.订购
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对中选品种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不得通过其他形式采购。
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在乙方、丙方均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必须足量采购本协议项下的中选品种,确保在1个完整的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应满足《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中的相关要求。
8.配送
(1)乙方、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2)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保证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品灭失、及因包装或运输不善等原因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对因此给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负责对本协议附件所列示的医疗机构所需的货品直接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发送的一般订单,丙方应在发送当日回复,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8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内完成配送;丙方配送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4)交货时医疗机构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材料、票据等书面文件。医疗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丙方就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若丙方向医疗机构提供非法渠道来源的药品,则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保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5)中选品种交货时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收到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医疗机构在接收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及时更换被拒收的中选品种,若因此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由丙方承担一切损失。
(6)丙方承诺不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品种,否则将由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并且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保留向丙方索赔或追究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7)除非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根据药品特性所需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并应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医疗机构指定现场。否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乙、丙双方或它们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乙、丙双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但它们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对抗甲方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主张。
(8)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以及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等。
9.伴随服务
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协议中规定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中一项或全部: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交付冷藏药品的,应严格按照冷藏药品储存、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全程冷链管理,并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冷藏药品运输全程温度监测数据。
(5)其他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10.结算
(1)甲方应在药品集中采购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丙方,在采购周期内第7个月将采购金额剩余50%预付给丙方。
(2)甲方向丙方预付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支付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丙方在收到预付药款3个工作日内须将收款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归还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还款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经办机构在收到还款后3个工作日内须将收款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
(3)针对本协议下发生的购销业务,由甲方代医疗机构向丙方预付。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结算由双方另行协商,一旦甲方向丙方完成了相应款项的预付,即视为甲方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乙方无权就此再向甲方、医疗机构主张任何权利。
(4)丙方必须向医疗机构按实际发货数量、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账。
(5)丙方应于每月30日前向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提交已采购药品的发票和经医疗机构书面确认的有关单证以及对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方便医疗机构及时、准确记账、核算,如未能按期提交,以履约延误处理。
(6)丙方在提供药品的同时应提供药品的正式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生产企业、数量、金额、批号等项目,医疗机构根据发票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7)甲方所代表的的医疗机构、乙、丙三方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并符合“两票制”的行业管理规定。
11.退换货
(1)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医疗机构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无条件且及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而且由此所导致的所有纠纷、赔偿及其他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或医疗机构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同时,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或医疗机构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2)乙方供货需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若在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丙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品种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甲方、医疗机构亦有权通过丙方向乙方行使此权利。
12.召回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丙方以及医疗机构,并作出相应说明。乙方、丙方应向甲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除非本次召回由丙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召回的中选品种均退回乙方,且因召回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无论在何种情形下,甲方或医疗机构均不负责承担任何因召回而产生的费用。
(2)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归还货款,乙方还应同时支付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其他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费用、仓储保管费和运输费等。在此之后仍有中选品种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甲方、医疗机构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13.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协议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中选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2)如果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同意配合甲方或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如果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质量检验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的要求由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代收或自行向乙方收取。
(4)医疗机构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医疗机构对药品验货并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或医疗机构依据前款约定通知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权利。
(5)若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品种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查,抽样药品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向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补货或退(补)款等形式实现,因中选品种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罚款及所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因此而承担的任何款项、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在3日内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7)如产品经检验,确实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还应向甲方给付全部有问题产品的双倍货款作为违约金,且乙方不得以药品已被验收合格作为抗辩理由。
14.履约延误
(1)丙方应按照协议配送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甲方和医疗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同意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协议。延期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由甲、乙、丙三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
15.误期赔偿
(1)除本协议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则甲方所代表的医疗机构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延误的批次订单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
(2)乙方、丙方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如协议未被终止,则乙方、丙方还应当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应尽的各项义务。
16.不可抗力
(1)协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当事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协议当事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
②国家及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
③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除其他各方当事人另行要求外,协议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丙三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法律文件。
18.争议的解决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丙方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并追究乙方、丙方的违约责任。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照有关法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9.协议的终止
(1)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①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②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且甲方认为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或不及时的情况;
③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情况;
④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害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或商业秘密的情况;
⑤甲方认定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⑥甲方认为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的情形。
(2)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协议终止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20.协议修改与补充
(1)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如有变化或修改,甲、乙、丙三方可根据需要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以提出申请追加采购数量,并另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乙方、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
21.其他
(1)适用法律: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协议生效: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主导语言: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JM-
甲方(医疗机构):
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
乙方(中选生产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丙方(配送企业):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选药品通用名:
中选规格包装:
约定采购量(粒/片/支):
含税中选价(元):
合计金额(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中央军委后勤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等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中选品种:是指乙方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中选药品。
(2)中选价格:是指乙方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
(3)医疗机构:是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军队和民营医疗机构,为本协议附件所列示的采购药品的实际使用单位。
(4)生产企业:是指通过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宁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
(5)配送企业:是具有药品配送资格,在本协议中受乙方委托,为甲方配送药品的经营企业。
(6)采购平台:是指设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网络系统。
2.采购周期
依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要求,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可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前述采购周期届满。协议终止不影响采购周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3.规格包装
乙方、丙方交付中选药品的规格包装应与“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规格包装相一致。
4.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甲方收到药品的时间距离药品的有效期截止日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选品种时,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也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否则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若甲方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乙方、丙方的承诺与保证
(1)响应、满足《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的全部要求。
(2)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7.订购
甲方对中选品种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不得通过其他形式采购。
甲方在乙方、丙方均无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必须足量采购本协议项下的中选品种,确保在1个完整的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甲方仍可采购宁夏医采购平台上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同时应满足《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中的相关要求。
8.配送
(1)乙方、丙方保证中选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2)丙方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选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保证就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品灭失、及因包装或运输不善等原因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负责对本协议附件所列示的甲方所需的货品直接进行配送。甲方发送的一般订单,丙方应在发送当日回复,并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8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城市2小时、农村4小时内完成配送;丙方配送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4)交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材料、票据等书面文件。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丙方就药品供货渠道的合法性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若丙方向甲方提供非法渠道来源的药品,则视为欺诈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保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5)中选品种交货时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选品种按时发运给甲方,甲方收到丙方供货的中选品种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甲方在接收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被拒收的中选品种,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丙方承担一切损失。
(6)丙方承诺不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品种,否则将由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不利后果,并且甲方保留向丙方索赔或追究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7)除非甲方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丙方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根据药品特性所需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过程中损坏或变质,并应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甲方指定现场。否则,对于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丙双方或它们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乙、丙双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应由其自行协商解决,但它们中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此对抗甲方的权利主张。
(8)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以及甲方提出的其他要求等。
9.伴随服务
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协议中规定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中一项或全部: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交付冷藏药品的,应严格按照冷藏药品储存、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全程冷链管理,并按照丙方要求提供冷藏药品运输全程温度监测数据。
(5)其他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10.结算
(1)在乙方、丙方均无违约行为且甲方对所供应的药品确认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须在30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丙方,丙方应在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乙方。
(2)甲方向丙方付款3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丙方收到药款3个工作日内须将收款凭证上传至采购平台。
(3)针对本协议项下发生的购销业务,由甲方与丙方进行结算,至于乙方与丙方之间的结算由乙、丙方双方另行协商,一旦甲方向丙方完成了相应款项的支付,即视为甲方完成了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付款义务,乙方无权就此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4)丙方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账。
(5)丙方应于每月30日前向甲方提交已采购药品的发票和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有关单证以及对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未能提交该等文件的药品不纳入所在结算周期进行药款核算,相应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6)丙方在提供药品的同时应提供药品的正式发票,在发票上注明生产企业、数量、金额、批号等项目,甲方根据发票对药品进行验收入库。
(7)甲、乙、丙三方应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和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并开具发票,并符合“两票制”的行业管理规定。
11.退换货
(1)若因中选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甲方退货的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且及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而且由此所导致的所有纠纷、赔偿及其他责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被索赔或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同时,乙方承诺以现金形式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2)乙方供货需符合质量验收的标准,若在丙方收货的当天,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丙方在收货后的5个工作日内有权要求乙方对这类中选品种作出退货或换货的处理,甲方亦有权通过丙方向乙方行使此权利。
12.召回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乙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丙双方,并作出相应说明。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除非本次召回由丙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召回的中选品种均退回乙方,且因召回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无论在何种情形下,甲方均不负责承担任何因召回而产生的费用。
(2)乙方在最终召回日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召回数量向丙方归还货款,乙方还应同时支付由此给丙方带来的其他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费用、仓储保管费和运输费等。在此之后仍有中选品种被召回的,乙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同样的责任。甲方亦有权直接向乙方行使此项权利。
13.质量保证及检验
(1)按协议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中选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同意配合甲方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如果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3)质量检验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的要求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得代收或自行向乙方收取。
(4)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协议要求或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甲方对药品验货并予以确认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依据前款约定通知乙方对药品质量进行检验的权利。
(5)若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选品种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查,抽样药品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可通过向甲方补货或退(补)款等形式实现,因中选品种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罚款及所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任何款项、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
(6)甲方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具有甲方所在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在3日内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甲方有权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在候选中选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并对涉及相关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并接受书面申诉。
(7)如产品经检验,确实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还应向甲方给付全部有问题产品的双倍货款作为违约金,且乙方不得以药品已被验收合格作为抗辩理由。
14.履约延误
(1)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8条第3款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同意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协议。延期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由甲、乙、丙三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3)如丙方、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承担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协议等违约责任。
15.误期赔偿
(1)除本协议条款第14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丙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延误的批次订单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
(2)乙方、丙方在支付误期赔偿费后,如协议未被终止,则乙方、丙方还应当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应尽的各项义务。
16.甲方逾期付款的责任
在乙丙双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对所供应的药品确认验收完毕且与甲方核对无误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协议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协议。
17.不可抗力
(1)协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协议当事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协议当事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疫情;
②国家及省市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调整;
③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当事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除其他各方当事人另行要求外,协议当事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甲、乙、丙三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的法律文件。
18.争议的解决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丙方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并追究乙方、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照有关法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19.协议的终止
(1)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书的方式,部分或全部终止协议,且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①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②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且甲方认为其采取的补救措施无效或不及时的情况;
③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丧失必要的经营资质,不能再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情况;
④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害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或商业秘密的情况;
⑤甲方认定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⑥甲方认为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的情形。
(2)如果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破产或丧失履行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提出终止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终止协议的行为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下,甲、乙、丙三方可根据情况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协议终止前约定履行但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丙三方应继续履行至结束。
20.协议修改与补充
(1)本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如有变化或修改,甲、乙、丙三方可根据需要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协议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甲方可以提出申请追加采购数量,并另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乙方、丙方原则上不得拒绝。
21.其他
(1)适用法律: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协议生效: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主导语言:本协议以中文书写。
(4)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注册单位地址: 注册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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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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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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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