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采购 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有关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治理高值医用耗材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20〕5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11号)精神,落地实施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自治区具备开展冠脉支架相关手术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耗材范围。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冠状动脉药物洗脱支架系统(以下简称冠脉支架),材质为钴铬合金或铂铬合金,载药种类为雷帕霉素及其衍生物。

(三)采购周期。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 2 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执行时间。全区于2021年1月1日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各相关单位做好中选产品衔接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签定购销协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时将中选支架挂网,确保中选支架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各医疗机构、中选支架生产企业、中选支架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

(二)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用耗材占比、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规格数量等要求为由影响中选产品使用,并确保完成采购任务量。采购任务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品种。

(三)确保产品供应保障。中选支架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坚决杜绝因价格下降而降低支架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保障支架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经营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支架。各级医保部门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完善中选支架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四)落实采购协议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探索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医疗机构在与企业协议签订中,应明确货款结算周期,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冠脉支架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支架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执行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管理限定规定。两年时间内,自治区将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六)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有关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冠脉支架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单列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按按不高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应做好激励方式衔接,避免重复。

(七)完善平台功能,强化监督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落实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数据直报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高质量完成数据交换工作。各级医保部门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协议用量。要加强对辖区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要按照国家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带量采购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密切监测社会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消除群众对临床产品替代的顾虑。要加强对辖区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要按照国家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不断完善平台功能,确保平台运行平稳、操作顺畅。做好平台操作使用培训指导,中选产品采购任务量数据核实,及时组织统计汇总、发布各类与采购工作相关的信息,指导各市县区医保局利用平台督导医疗机构落实回款主体责任,确保数据质量和安全、采购使用工作顺利实施。

(三)压实生产企业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要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用度好的配送企业。应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宁夏市场约定采购量需求,中选产品采购任务量完成后超量部分中选企业应继续执行中选价格。各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使用。

 

 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清单.doc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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