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意见,经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第三批协议期满后中选药品开展有关接续工作,现就新的带量采购结果印发执行。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带量采购执行工作要求,履行好职责,确保各项任务如期有效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宁夏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药品范围。
1.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品种(不含头孢呋辛酯片250mg、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300mg,目录见附件1)
2.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2年及以上的中选品种(以下简称第三批国家集采续签药品,目录见附件2)。
3.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宁夏参与的21个中选药品品种(包括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周期为1年且已到期的药品和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目录见附件3)。
(三)执行时间。2022年4月12日起全区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一年。
(四)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预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的要求,第一批、第三批国家集采续约(续签)药品品种约定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填报预采购量。参与广东联盟品种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待分配量确定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五)医保支付。第一批、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续约药品和广东联盟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本次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组织实施
(一)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须在4月12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配送企业确认、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药品供应,并按约定完成货款结算。
(二)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单位均应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结合前期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的预采购量填报和广东联盟采购量确认结果,须严格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任务量。
(三)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任务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各中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周期内按需供应。
(四)鼓励广东集团带量采购联盟其他药品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在宁夏供应。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落实领导、组织、协调、监管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采购使用落到实处,实现药品虚高价格有效降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加强部门沟通,强化监测、考核,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对续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保障续约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续约药品目录
2.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续签药品目录
3.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宁夏参与品种中选结果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集团带量采购宁夏参与品种中选结果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