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九部委《关于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配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专项治理,为后续实施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决定全面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登记范围
本次调查登记的范围是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下同)。
二、调查登记内容
(一)口腔种植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口腔种植全过程涉及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定价主体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体植入手术、植骨手术、牙冠安装、牙周洁治、种植体或牙冠修理等。
(二)口腔种植的种植体系统价格。种植体系统以一套种植体、修复基台、覆盖螺丝、愈合基台、转移杆、替代体等配件作为整体进行统计,调查登记医疗机构使用的品牌、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和使用数量等信息。
(三)牙冠产品价格或加工服务收费。按照医疗机构实际的收费方式统计。
(四)口腔种植总体费用情况。指单颗常规种植的情况下,包含检查设计、种植手术、牙冠安装、所有耗材在内的全流程费用。
三、任务分工
本次调查登记工作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区调查登记的汇总并报送国家医保局;指导地级市医保部门完成调查登记工作;负责三甲医院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调查登记造册和汇总;组织各地市交叉互检。
(二)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县、区医保部门共同开展辖区三甲以下开展口腔种植牙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调查登记造册;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填报调查登记表;汇总辖区整体情况(按附件1格式)作为首页、各医疗机构正式提交的信息作为附页,登记造册备查(包括附件1、2)。
(三)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三甲医院根据附件3示例填报附件2表格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并于8月20日前将盖章的纸质件、电子扫描件和Excel表格电子版报自治区医保局。
(四)开展口腔种植服务的三甲以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附件3示例填报附件2表格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并于8月20日前将盖章的纸质件、电子扫描件和Excel表格电子版报地级市医保局。
四、调查登记的要求
(一)确保登记质量。调查登记种植体系统、牙冠等产品采购价格信息的,应对医疗机构的采购发票进行抽验核对;调查登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的,应与医疗机构公示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进行比对,并对医疗机构实际的收费单据进行抽验核对。
(二)调查登记时限。自治区和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于8月10日前启动调查登记工作,自治区将根据填报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线上培训会;8月20日前完成三甲医院和各地市辖区内调查登记和造册;8月30日前开展交叉抽查(抽查方案另行通知);经交叉抽查无误后,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9月5日前将调查登记汇总结果(附件1、2)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三)抓好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基线调查工作,各地级市要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地市价格工作人员和县、区医保经办人员的调查登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人数由各地市按照工作量自行确定。要以地市为单位建立微信工作群,及时解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问题,提高填报效率。各地市工作专班同时承担交叉互检环节工作任务,请于8月15日前将工作专班人员名单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于贯彻落实不力、交叉互检发现问题较多、填报数据不准、不实的地市,自治区将进行约谈或通报。
(四)做好宣传动员。口腔种植收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和医疗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引导医疗机构积极配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联系人:王 莉 0951-5166043、5166042(传真)
电子邮箱:nxyjzc@163.com
附件:1.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
2.医疗机构种植牙服务基本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
附件1: ( 市) 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和耗材收费基本情况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