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关于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 吸入溶液新增规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的函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根据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新增规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有关要求,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新增规格及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医保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通知》中规定的药品规格维护到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并执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
二、新增的盐酸左沙丁胺醇雾化吸入溶液规格及医保支付标准自2022年8月10日起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系。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