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保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0号)要求,为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现就进一步降低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费标准以及医保支付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单人单检每人次最高限价16元,混检(不区分样本数量)每人次最高限价3.5元(详见附表)。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发热门诊就诊患者按照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做好核酸检测;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二、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2元/次(不区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级别)。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三、相关要求
(一)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自治区疫情防控规定和住院医保政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热门诊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医保支付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不得高于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自愿参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人员收取的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自治区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组织实施价格动态管理的方式,使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新冠核酸检测试剂价格(含扩增试剂、提取试剂、采样器具等)降至单人单检6.4元以内。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参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阳光挂网方式,试剂生产企业自愿承诺以全国各省(区)、市集中采购最低价作为宁夏采购价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新冠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鼓励对检测试剂进行二次议价。
(四)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提供核酸和抗原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和抗原检测结果推送服务。不得向单纯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的群众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28日零时执行,信息部门要配合做好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宁医保发〔2022〕41号、45号和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247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收费标准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