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不孕不育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文件明确将“取卵术”等10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3个加收项目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政策规定的医保限定条件予以报销,并以我区各级别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是新增“不孕不育门诊辅助生殖技术治疗”门诊慢特病病种。该病种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遵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执行,不设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于符合临床规范的治疗该病种的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含上述13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等纳入我区居民、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
三是做好长期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费用保障工作。我区参保人员赴自治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对于办理了长期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
四是要求具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诊疗行为。经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五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地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相关费用审核,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