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隆德、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后居民医保费补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之和1070元补缴,从缴费到账之日起设置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固定等待期内参保人员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补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医保部门确定补缴人员特殊身份类别后传税务部门征收。本通知只适用于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后城乡居民医保费补缴工作,新生儿、低保、大学生等动态参保人员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