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暨开展 第四批价格治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08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三甲公立医疗机构:

为加快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引导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同时确保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减轻群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和《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整合全区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开展价格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照国家立项指南,将我区放射检查类项目整合为26个主项目、37个加收项、30个扩展项(详见附件1),同步停用“普通透视”等26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实体胶片不再打包计入检查价格,仅在患者确有需求且知情同意下方可收取费用。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价格减收5元。

二、落实第四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

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要求,将三甲医X线摄影成像、PET/CT等八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控在国家治理目标价格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

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研究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专科三甲医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切换期间监测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逐步统一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三、有关要求

(一)全区执行统一价格项目规范。五市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要素,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格。因项目要素与自治区规范不一致,导致价格水平差异大或基金运行风险的,由地市医保局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市医保局制定价格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历史价格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群众费用负担等因素,按照A类基础上下浮10%-15%的比例确定辖区政府指导价。基层、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的X线透视、CT、磁共振扫描等放射检查项目原则上应不高于原有价格,确保患者费用负担不增加。五市医保局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将第四批价格治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医保局,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8月15日前完成治理工作。

(二)做好价格信息系统的维护。五市医保局应在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五市医保局上传放射检查类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编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三甲医院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以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以我区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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