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暨调整部分泌尿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14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五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三甲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要求进一步推动透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规范,促进区域间价格相对均衡,规范透析治疗收费,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选取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开展价格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国家新版指南整合对接部分透析治疗价格项目

严格对照国家医保局印发《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整合对接现行透析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停用与新版项目存在映射关系的“血液透析”等11个现行项目。

二、对照国家治理目标调整部分项目价格

参照国家医保局提出的治理目标价格下调各三甲医院血液透析费、血液透析滤过费、血液灌流费、血液透析灌流费等4项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血液滤过费执行新版项目政府指导价自治区和五市医疗保障局要严格对标价格治理要求,在同步调整辖区公立医院项目价格时需综合考虑辖区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历史价格等因素,价格平移后高于自治区A类最高限价的,按A类最高限价执行;价格平移后不高于自治区A类最高限价的,执行平移价格。缩小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价差,保持相对均衡。

、有关要求

一)治理调整后的相关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不得上浮。

(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止血材料类、血液透析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54)要求,优先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协议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价格信息系统的维护。五市医保局应在价格项目对接落地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五市医保局上传项目及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编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调整后项目的服务量和总费用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涨价。

(六)五市医保局要提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预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及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卫健部门上报舆情发展处置情况,以确保价格规范治理平稳有序。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相关规定与现行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存在衔接不畅或尚未完全到位之处,则涉及部分待肾透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后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

1.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调价明细表.xlsx

2.停用项目汇总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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