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整合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7-14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五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护理、产科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好计价、更好执行、更好评价,按照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83号)、《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12号)、《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2〕111号)、《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46号)、《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36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项目规范整合和价格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护理、产科、临床量表、器官移植、部分中医等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规范整合护理类项目22项,产科类项目30项,临床量表类项目8项,器官移植类项目12项,中医针法类项目10项,中医外治类项目18项,中医灸法、拔罐、推拿类项目18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应遵照规范整合的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具体项目价格详见《规范整合部分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附件1-7),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42医院按照A类价格为最高限价。

为确保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基金运行安全,自治区中医研究院、银川市中医医院、北大医院宁夏妇女儿童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按照A类(暂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后续,自治区医保局将制定新旧版本切换期间监测评估考核方案,视各专科三甲医院考核情况,确定逐步执行三甲医院A类标准,相关事项另行发文。

二、统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加收政策

所有新设立项目中,凡加收项中明确儿童加收的,加收幅度不高于30%(指在主项目和扩展项基础上加收,不得在加收项基础上加收)。六岁及以下儿童的范围为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如:2020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2026年1月1日(含)前,均在加收政策范围内;2026年1月2日起,不属加收政策范围。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调整后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单价20元(含)以下的保留到角,单价20元以上的保留到元。鼓励各医院通过加强管理、优化结构、降低成本,在规定的加收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

三、停用部分现行项目

停用与拟整合类别存在映射关系、以及不符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的项目,合计385项(详见附件8),被停用项目自通知执行之日起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五市医保局及时跟进项目调整

(一)合理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五市医疗保障局要在医疗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诊疗项目资质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制定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新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制定价格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历史价格水平、基金运行情况和群众费用负担等因素,按照下浮10%~15%的比例确定辖区政府指导价。

(二)做好与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相衔接。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地市,因价格调整产生的增量在年度价格动态调整或下调检查检验类项目空间扣减。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地市,可从下调检查检验类项目空间扣减或继续下浮比例确定价格。后续轮次评估达到调价触发机制的,可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五市医疗保障局制定方案后,应当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印发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级别管理。五市医保局制定辖区价格政策,按照B类、C类、C类下浮10%的管理办法执行,辖区公立医院级别变更的,继续按照辖区B类、C类价格标准执行,不得借指南落地擅自调整收费等级。待自治区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判、分析后再行确定。

(四)做好新版价格项目信息上传工作。五市医保局应在新版价格项目文件正式印发后10日内,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管理-地方立项指南制定项目采集模块”中上传项目及价格数据。五市医保局上传新版价格项目数据时,应注意按照全区统一规范的名称、代码等信息上传数据,做好数据标准化和规范化,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医保支付政策

医保属性为“否”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医保属性为“是”或明确医保限定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以我区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高于医保支付标准(指导价格)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由患者自付或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六、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1.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 .xlsx

2.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3.临床量表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4.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5.中医针刺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6.中医外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7.中医类(灸法、拔罐、推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价格表.xlsx

8.停用项目汇总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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