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为推进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做好我区长期照护师培训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长期照护师培训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培训
各市医疗保障局要会同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本统筹区内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培训的机构,统一规范培训内容,严格规范培训管理、培训方式、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工作水平。
(一)培训对象。自治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身心健康且具备长期照护职业能力条件的劳动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学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有意愿从事长期照护工作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自愿参加培训。
(二)培训教材。采用国家医疗保障局统一编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教材》(基础知识、初、中、高级共四册)。培训教材可联系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订阅。
(三)培训机构。以统筹区为单位,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培训机构数量及分布,明确资质条件、教学环境、实训设施设备、教师资源等要求。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实行清单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动态调整。
二、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程序组织实施。
(一)机构认定。实行属地管理,以自治区为单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医保局从已在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中共同征集、遴选推荐、综合评估形成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我区不超过3家。经公示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做好评价职业工种项目备案增项。通过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osta.mohrss.gov.cn/)查询。为便利考生就近参加考试,按程序备案后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可以按需合理设置考场,考场设置须符合人社部门规定。
(二)组织考试。使用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国家题库,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试题。认定机构合理制定年度评价计划,在发布考试公告后,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申请组卷,然后开展评价。年度评价计划由评定机构及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备。
(三)证书发放。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对考试合格的考生,由认定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要求,依据人社部门规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合规数据按规定上传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四)信息报送。考评工作结束后,认定机构同步将持证人员基本信息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长护业务管理﹣长期照护师管理模块(可下载 excel 表格批量导入),便于医保部门加强对长期照护师的动态管理。
三、完善支持保障机制
(一)人才培养。各地要对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和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的专业教学、岗位实习、实训教学条件等标准。支持有关普通本科学校加强长期照护师相关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护理、养老服务等相关专业,开设长期照护、老年人生活照护与基础护理、老年人安全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等专业课程。
(二)校企合作。引导相关职业院校积极探索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模式,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长期护理技能人才。鼓励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推进“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
(三)就业对接。各地要指导培训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长护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岗位需求对接机制,结合个性化用工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鼓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在岗位招聘时,优先选择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全员持证,力争2026年底前,实现长护服务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
(四)支持激励。各地要根据本区域长期照护师就业用工需求情况,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相衔接。要及时采集统计持证技能人才信息,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培养使用待遇衔接。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长期照护师和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将长期照护师培训纳入“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按规定做好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厘清政策,规范运行。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有助于培养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队伍,为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提供有力支撑,保障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待遇群众的权益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要充分认识长护师培训培养对推进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理解和掌握长期照护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二)统筹协调,密切配合,落实工作。建立健全医保牵头,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农业农村、商务各部门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学历技能、岗位适配等分析,明确就业培训数量规模和培训评价层次等需求,促进培训与就业供需衔接、动态平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和质量监督。教育部门要指导有关高校、职业院校对照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深化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畅通就业渠道。民政部门要指导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参与长期护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人员等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拓展能力水平。
(三)宣传引导,加强动员,有序推进。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长期照护师政策宣传和培训动员,用好网络及新媒体等宣传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设区市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指导,通过定期调度、不定期实地调研等方式,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同时,依职责分工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