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2号)规定,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一)参保人员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的1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0.5%视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本人申报工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核定。
(三)参保缴费方式。当年新参保人员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按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剩余月份费用。已参保人员,于12月底前按规定自行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下一年度费用。原缴费渠道不变。积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从业特点的参保缴费方式。
二、强化生育保险待遇落实
(四)待遇享受条件。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须处于连续缴费状态。首次参保的,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视同首次参保,须重新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恢复生育保险待遇;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仅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不追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的申领条件与上述规则一致。
(五)生育津贴标准。生育津贴与缴费月数挂钩,计算公式为:应发生育津贴=产假天数×(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缴费月数÷12),其中缴费月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产假天数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执行。生育津贴根据参保人员产假天数,按月平均发放至本人,发放期间须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参保人员的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计发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特殊情况处理
(六)异地转入接续。自治区外已参加当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入我区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符合我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中的缴费月数按照在我区的实际缴费月数进行计算。
(七)参保身份变化。在产假或休假期间,若参保人员身份发生转变(如从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其生育津贴按照分娩、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身份予以核定和发放。
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八)强化保障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突出积极参保正面引导。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给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有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各市、县(区)财政、税务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做好生育保险相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