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优化和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提高产前检查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发〔2025〕22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产前检查服务项目
依据国家相关诊疗规范、孕产期保健指南及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管理要求,结合临床实际,制定《2026版产前分级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试行)》(详见附件),作为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服务的参考依据。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遵循“动态评估、因病施治”原则,依据孕妇健康状况和孕产期服务需求,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及相应管理措施,切实保障母婴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临床实际,对服务包内容实施动态调整。
二、提高产前检查医保待遇
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一个孕周期内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费用,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最高支付限额4500元。产前检查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以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孕妇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该资格在一个孕周期结束后自动终止。如遇中途流产、胚胎停止等终止妊娠情况,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结果及时取消其门诊慢特病资格。已按门诊慢特病报销的产前检查费用,不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三、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政策宣传与落实,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合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服务开展监督指导,持续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服务能力与质量。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规范产前检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准入与取消管理,控制非必要产检项目,确保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与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原职工产前检查500元人头包干结算政策于2026年7月1日停止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