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双通道” 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51号)等规定,为方便参保患者就近购买使用“双通道”药品,现将我区确定的35家“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和92家“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以及已取消“双通道”资格的76家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在全区范围内互认,纳入各统筹地区协议管理。
今后,我局将对全区“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定期更新并予以公布。
附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