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22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0-12-10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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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为做好《规程》起草工作,2020年5月我中心赴五市开展了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规程》(征求意见稿)。7月9日在局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向各处室、中心征集修改意见13条,研究采纳13条;7月22日发五市医疗保障局,共征集修改意见46条,其中采纳25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8条;10月21日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征求意见,征集修改意见3条,研究采纳2条,未采纳1条,并于10月20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具体见下表。
序号 | 意见反馈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采纳 | 未采纳理由 |
1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 建议将文稿第六节缓缴管理第二十五条提到的“经验困难”予以明确,以便操作执行。 | 采纳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 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建议将文稿第六节“缓缴管理”第二十六条改为:社会保险费的缓征须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制《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同时提交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银行流水账)并做出资料真实性诚信承诺(全部资料一式三份,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各备案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报县级税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及时传送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延期缴费最长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不收取滞纳金。 | 采纳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 为便于医保与税务部门记账对账,建议第九章第五十六条后边增加一句话:并及时将退费清册传送到同级税务部门。 | 采纳 | |
4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二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中 “组织机构代码”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删除“工商、税务登记信息”。 | 采纳 | |
5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二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部分采纳 | 参保单位专管员信息不属于关键信息,无需报备。 |
6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二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十一条同时填写或提交以下材料中增加材料“(四)对于单位解散和单位合并应附批准解散和批准合并的相关资料”。 | 采纳 | |
7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第十八条第5行“……逾期未缴费的,经办机构次年1月底前统一撤销核定单……”修改为“……逾期未缴费的,经办机构次年1月底前统一撤销核定单改为次年1月1日系统统一自动撤销核定单……”。 | 未采纳 | 系统无法自动撤销核定单,须由经办机构操作。 |
8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二十条(三)“……转交相关收款凭证。”修改为“……提交与国库对账无误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相关表格凭证。” | 采纳 | |
9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四节缴费结算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根据到账信息和转交的相关收款凭证,及时记账。”修改为“经办机构根据到账信息提交与国库对账无误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相关表格凭证并及时进行社保费征缴信息确认后记账。” | 采纳 | |
10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五节待遇等待期第二十二条第五行“……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住院等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日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各项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月起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未采纳 | 修改意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不符 |
11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五节待遇等待期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当月起,停止各项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只能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以与补缴年限合并计算,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各项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 未采纳 | 修改意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不符 |
12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六节缓缴管理第二十六条调整至第三章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第十八条后。 | 采纳 | |
13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四章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在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单位人员增减申报业务”修改为“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在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次月单位人员增减申报业务”。 | 未采纳 | 以方便参保单位办理业务为原则 |
14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四章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第二十八条 “(一)企业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修改为“(一) 企业附《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人事调动介绍信”。 | 采纳 | |
15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四章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第二十九条“(一)企业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修改为“(一)企业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人事调动介绍信”。 | 采纳 | |
16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删除第四章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第三十条第1句“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因退休减少时,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手续。” | 未采纳 | 经办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 |
17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第四章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第三十条倒数第2行“……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愿补缴的,可按规定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修改为“……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自治区规定缴费年限的,无力补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自治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采纳 | |
18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删除第五章关系转移接续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采纳 | |
19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删除第六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三十七条。 | 采纳 | |
20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六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四十条倒数第2行“……由医疗机构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修改为“……由医疗机构委托分统筹地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可以计入住院医疗费用之中。” | 采纳 | 修改意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不符 |
21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删除第六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四十二条。 | 未采纳 | 经办机构应对医疗费用进行 |
22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七章就医管理中凡涉及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的后增加“电子发票”。 | 采纳 | |
23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七章就医管理第四十四条 (三)“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修改为“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建议删除(五)诊断证明。 | 部分采纳 | |
24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七章就医管理第四十五条“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异地或非协议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门诊医疗费用申报业务,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修改为“参保人员经门诊急诊急救后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救医疗费用及参保人员因突发疾病在门诊急救抢救留观72小时以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求提供以下资料:”;(四)“处方底方”修改为“门诊病历”。 | 采纳 | |
25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包括正常参保缴费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职工。” | 采纳 | |
26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五十一条“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修改为“参保人员向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参保人员申领女方生育津贴待遇的,应提供中增加“5.财政支付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应提供单位工资介绍信”;(二)参保人员申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应提供第4条“配偶无业证明或个人无业承诺人”修改为“配偶无业证明或个人无业承诺书。”(三)参保人员申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应提供第4条“女方为自治区外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需提供女方生育保险参保证明。”修改为“提供女方生育当月及历史生育保险参保证明(如女方参保地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提供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即可)”。 | 部分采纳 | |
27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五十二条第2行“……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修改为“……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计划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 | 采纳 | |
28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删除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五十三条。 | 未采纳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 参保人需在区内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应在分娩前半年内履行生育分娩签约手续。 |
29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五十四条“(五)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修改为“(五)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电子发票”。 | 采纳 | |
30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在第八章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第五十五条后新增一条“参保人员申报资料齐全且医疗保险缴费当月实缴到账的,经办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 未采纳 | |
31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十章基金管理第六十二条第4行“……统筹地区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医保、财政部门备案”修改为:“……经同级财政和医保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和医保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采纳 | |
32 |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 建议将第十一章监控与监督第六十五条第4行“……依法依规对合并实施后……。”修改为“……依法依规对合并实施后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护师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 采纳 | |
33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规程》第十七条,“...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足缴费的,由经办机构实地核查并...》”建议将经办机构改为税务部门实地核查。 | 未采纳 | 社会保险法 |
34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规程》第十八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年内新参保的,经办机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核定本年度剩余月份应缴费用,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建议增加“年底前未缴纳的统一撤销核定单。” | 采纳 | |
35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三十四条中第(一)款中“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建议取消。 | 采纳 | |
36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四十四条中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医疗机构存根复印件(盖章)并提供个人承诺书...”建议只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 未采纳 | 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不符 |
37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四十四条第(六)款、第(七)款中的条款与第四十六条(二)款中“应当第三人负担的”是否有冲突。 | 未采纳 | 不冲突 |
38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五十一条中(一)款4项中“应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建议增加提供B超单项。 | 未采纳 | 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不符 |
39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五十六条中(四)款中“参保人员转居民医保的,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后提供居民医保缴费凭证。”建议取消。 | 未采纳 | 特殊情况退费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40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第十章与第十三章内容一致。 | 采纳 | |
41 | 吴忠市医疗保障局 | 附件1、2、4、6表格现已不使用,建议取消。 | 未采纳 | 全区统一性表格,各地可在实际应用中。 |
42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中建议增加“住院病案复印件”。 | 采纳 | |
43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七章第四十五、四十七条“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中建议取消“(4)处方底方”。 | 采纳 | |
44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中“因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手术申领待遇的,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建议增加“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 未采纳 | “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与申领津贴无关 |
45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八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参保人员申领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应提供”中建议取消“(4)配偶无业证明或个人无业承诺人”。 | 未采纳 | |
46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中建议明确结算方式,是以包干还是以基本医疗支付,若为基本医疗支付,则需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 | 未采纳 | 政策文件已经明确 |
47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八章第五十三条中“参保人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应在分娩前半年内履行生育分娩签约手续”建议修改为“参保人需在区内参保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应在分娩前半年内履行生育分娩签约手续”。 | 采纳 | |
48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中建议增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建议取消(4)出院小结(证)或出院记录。 | 未采纳 | 按照医保报销流程提供材料 |
49 | 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 将附件12《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中,单位审核意见增“配偶单位(盖章)”。 | 未采纳 | 以女方单位盖章为准,男方 |
50 | 局基金监控与信息中心 | 共新增监控与监督、统计分析、基金管理三章十三条内容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