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2-00121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0-12-20
标题: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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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依法依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法制审核,现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起草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
二、审查事项
(一)制定主体和权限:《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规程》的制定主体为自治区医保局,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制定《规程》的法定职权。
(二)制定程序:经审查: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规程》在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实地调研、内部征求意见、征求其他相关机关的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制定程序合法合规。其中,2020年5月中心赴五市开展了调研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规程》。7月9日在局内各处室征求意见,向各处室、中心征集修改意见13条,研究采纳13条;7月22日发五市医疗保障局,共征集修改意见46条,其中采纳25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18条;10月21日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征求意见,征集修改意见3条,研究采纳2条,未采纳1条,并于10月20日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
(三)决策内容:《规程》主要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申报核定、单位人员增减、关系转移接续、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就医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特殊退费、基金管理、监控与监督、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方面,对自治区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审查,其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相抵触的事项,《职工医保经办规程》的内容合法。
三、审查意见
办公室在法律顾问审核的基础上研究认为,该《规程》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同时按照局法律顾问的合法审核意见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要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期限。发布日期为局主要负责人签批日期;实施日期一般为发布日期向后顺延30天。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