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31 字体【,,

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5-00024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5-10-31

标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31

发文字号: 宁医保规发〔2025〕8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隆德县、泾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发〔2025〕22号),现就加强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院分娩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一)参加我区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含妊娠28周及以上住院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相关报销金额分别计入相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100%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缴费1年(含当年)的按80%比例支付,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含第2年参保及职工转居民)的按100%比例支付。

妊娠不足28周的住院终止妊娠、在自治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以及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所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按基本医保现行规定执行。

)住院分娩、住院终止妊娠医疗费用统一纳入住院DIP管理,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执行。

(三)规范定点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要求,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

二、规范清理生育特需服务项目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对五市现行生育特需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市医保部门不得新增或备案生育特需服务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分娩费用保障工作,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待遇支付、基金监管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二)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群众准确理解政策内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反馈机制。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确保政策精准实施、协同推进。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既往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