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局有关处(室)、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医疗保障执法文书的重要性。统一的医疗保障执法文书是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统一规范使用医疗保障执法文书。2020年2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宁医保发〔2020〕19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执法文书,与国家局《通知》相重复的,从即日起停止使用;《通知》中未统一、明确的执法文书,可继续使用《规定》中的相应执法文书,待国家局明确后予以统一规范。
三、总结、积累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以此次推行统一执法文书为契机,认真总结和积累医疗保障执法文书使用和管理经验。区局每半年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执法文书制作进行审核检查,并组织医疗保障执法人员开展不规范文书讲评,共同查找错误文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保障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执法文书使用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印制,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及程序使用和管理执法文书。
五、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并积极为区局下一步制定具体执法文书管理办法提供建设性意见。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5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与文书样式》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35号)_202007271818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