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提请对《自治区 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 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备案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9-22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经我局202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928印发施行现将备案说明和正式文件一式五份报请备案。

附件:1.关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备案的说明  

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

  

关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备案的说明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我对《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审查,具体审查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及过程

(一)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印发《通知》。

(二)制定过程

为做好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转移接续等工作,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先后发局内各处室(中心)、各市、县(区)医保局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12类27条。同时会同基金监管处、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基金运行测算。在修改完善基础上再次征求了局内各处室(中心)意见,赴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就关键问题进行沟通研究,与相关厅局基本达成共识。

在修改完善基础上再次征求了局内各处室(中心)意见,赴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就关键问题进行沟通研究,与相关厅局基本达成共识。2021年9月17日经我局202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通知》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一)制定主体权限

《通知》的制定主体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5条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相关条款规定。同时,《通知》的制定内容主要为了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医疗保障工作平,符合《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8项有关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经审查《通知》的制定主体适格权限适当

)制定程序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1516171924相关条款规定,先后发局内各处室(中心)、各市、县(区)医保局征求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12类27条。同时会同基金监管处、经办服务中心进行了基金运行测算。在修改完善基础上再次征求了局内各处室(中心)意见,赴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就关键问题进行沟通研究,与相关厅局基本达成共识;经提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起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制定内容

《通知》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存在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内容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没有超越职权规定

三、审查意见

经审查,通知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备案。同时,《通知》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第19条规定:“因保障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相关情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自治区医保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筹资标准2022年个人缴费标准,适度提高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并就优化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了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我区按照国家要求稳步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1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88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00元。2021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202110月开始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工作,12月31日止。2022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30元,政府配套的人均财政补助也将相应提高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

二是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补助工作。2022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3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6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40元,个人缴费9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210元,个人缴费120元。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是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至87%。优化了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待遇衔接机制。参保人一次住院期间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参保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由参保人出院年度医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按出院时参保人参保状况负责结算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就医患者医疗费用时,只允许结算参保年度费用,不允许结算未参保年度费用。

四是完善了纳入应保尽保范围人员的动态参保缴费机制。之前新生婴儿落地参保以及新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动态参保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动态参保机制。允许新识别的纳入应保尽保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含高龄低收入老年人、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费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五是改进了重点人群参保缴费服务机制。明确了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在我区参保赴外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在外省就医,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附件2:《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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