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字体【,,

索引号: 11640000MB1946893H/2023-00087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成文时间: 2022-08-31

标题: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15

发文字号: 医保发〔2022〕20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 号),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宁政规发〔2019〕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22年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夯实居民医保基金保障基础

(一)2022年度筹资标准。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 94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30元。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补助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按山区 9:1、川区 6:4 比例分担,具体标准按分担比例计算取整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认定的农垦生态移民补助由自治区全额补助,迁入川区的生态移民执行山区的补助标准。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2022年纳入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动态参保范围人员参保后未享受国家财政补助的,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按照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在次年予以划拨。

(二)2023年度个人缴费及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对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350元,个人不缴费;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每人每年定额补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50元,个人缴费100元;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定额补助180元,个人缴费170元。集中缴费期2022年12月31日截止。

(三)特殊困难群体统筹基金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对上述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巩固提升。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城乡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有效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区特殊困难群体和刑满释放人员允许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纳全年费用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增强经办服务便捷性

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有统筹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四、压实工作责任,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基金监管,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医保支付管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信息沟通。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残联、老干部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特殊困难群体身份的认定和审核工作。医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和数据共享。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积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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