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13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医保规发〔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组织实施的面向全体人民群众的一项防范和化解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的制度安排,参保缴费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40元,其中政府补贴标准为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330元。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按年度享受待遇,不履行330元个人参保缴费的义务,将无法获得610元的财政补助及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如何调整?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维持医保待遇水平稳定,确保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我按照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合理提高筹资标准,确定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较2022年度增加20元,进一步夯实居民医保基金保障基础,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持续发展。预计各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将适度增加,具体标准将于2023年半年由国家公布

三、在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为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通知》明确了特殊困难群体补助标准。一是我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政府予以全额资助350元;二是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对象,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政府予以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三是对三级中度残疾人员,政府予以定额资助250元,个人缴费100元;四是对未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政府予以定额资助180元,个人缴费170元,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

2023年度全区城乡困难群体个人缴费补助标准

单位:

序号

城乡困难群体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缴费标准

1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0

350

350

2

孤儿

0

3

一、二级重残人员

0

4

无职工医保离休干部遗孀

0

5

重点优抚对象

70

280

6

高龄低收入老年人

70

7

城乡低保对象

70

8

边缘易致贫人口

70

9

脱贫不稳定人口

70

10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70

11

三级中度残疾人员

100

250

12

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的已脱贫人口

170

180

四、对稳定保障医保待遇水平有哪些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巩固提升。主要从个方面对2022年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切实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生育三孩的城乡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有效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允许我区特殊困难群体和刑满释放人员在集中缴费期过后参保缴费,缴纳全年费用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五、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如何持续优化?

《通知》对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增强经办服务便捷性提出方面要求,一是全面落实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推动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加强源头控制和重复参保治理,推进“参保一件事”一次办。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三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四是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五是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六是2022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开通至少一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地区开通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此外,《通知》还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需要留意关注,我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将于近期启动,具体征缴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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