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1-26      来源: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反映“一般诊疗费”“便民门诊”等项目适用范围不明确,容易造成收费类型选择错误等问题,经交流座谈、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程序,形成了《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明确“一般诊疗费”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明确“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相关费用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二是明确便民门诊的设置要求、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统一按照每次1元的标准收费,费用由个人负担。三是落地国家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为契机,采取量价加权平均的方式将我区三甲试点医院和其他三甲医院现行价格政策平移至新版指南价格政策。落地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的同时停止执行试点医院专家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的医保支付政策,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三、出台的意义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满足基层反应强烈的诉求。在我局组织开展“三送七进”调研活动期间,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反馈,基层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过程中,因就诊群众参保身份不同,在“一般诊疗费”“便民门诊”“门诊诊查费”之间反复切换,在政策执行上较为困难,容易造成收费类型选择错误等问题。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先行出台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和一般诊疗费项目,解决收费不明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便民门诊服务不足等问题。

二是以公平为导向,解决职工和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诊查费用标准不一的问题。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人社厅、卫生厅联合印发的宁价费〔2011〕26号文件,统一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一般诊疗费的医保支付标准,即患者只自付1元,其他由医保基金支付。

三是以规范为导向,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因政策执行困难而造成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风险。在医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发现违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情况较为普遍,为有效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因收取职工医保“一般诊疗费”而违规的风险,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四是以目标为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落地国家新版医疗服务项目立项指南为契机,针对我区三级甲等医院采取量价加权平均的方式将现行价格政策平移至新版指南价格政策,并指导五市按照全区统一要求落实价格政策,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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