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01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现就自治区医疗保障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实施意见》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医发〔201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通过改革和完善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解决目前我区招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适应国家药品采购机制改革工作新要求,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发挥药品集中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实施意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实现我区招采工作观念转变和工作重心转变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决策部署以来,特别是中发〔2020〕5号文件出台后,国家层面上招采改革的工作思路更加清晰,药品集中采购正在从“不带量”采购向全面实行带量采购转变,构建以集中带量采购为常态化、规范化的采购机制,已成为药品集中采购的新要求。目前,我区药品集中采购主要以未带量的招标、谈判为主,每2-3年一轮次的采购周期长,轮次中每批次的采购工作耗时长、效率低,且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实施意见》提出,着力推进常态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就是为了更好适应新形势要求,实现我区招采工作的观念转变、工作重心的转变。

(二)解决我区现行僵化的药品采购政策

实现药品从未带量采购到全面实行带量采购需要一个过程。而目前我区药品未带量采购的政策较为僵化。由于受“一品一规”等采购政策的限定,平台上已有挂网的药品,其他企业一些新生产的药品和出现的低价药进不来,而一些长期无采购或无法供应的“僵尸药”出不去。《实施意见》提出,改革药品挂网采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就是要将目前静态、僵化的采购模式变为动态阳光采购模式,与绝大多数省区实行的阳光采购政策相接轨,提高工作效率,使患者用上更多的新药和低价药。

(三)完善药品采购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目前,我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未实行带量采购的一些采购政策也存在缺失,比如,对国家鼓励使用的通过一次性评价药品、保障供应的短缺药、新特药品等的挂网采购政策仍未制定。与上述集中采购相配套的一系列工作机制仍需要建立、完善和落实。《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和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鼓励、保障和畅通过一次性评价药品、短缺药、新特药品等政策;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保障机制以及推进药品评审和议价工作的机制化等,就是要解决药品采购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四)提升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

目前,我区药品采购工作,不论是采购平台功能的硬件建设方面,还是从采购各环节的监管、服务水平等方面都比较落后,与当前国家对采购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实施意见》从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建设、强化政策业务规范与采购工作相适应、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水平、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四个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补短板、强弱项,改革现行药品挂网采购方式,进一步梳理、修订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不断适应国家药品采购机制改革工作的新要求,构建以集中带量采购为常态化、规范化的采购新机制,不断提升药品集中采购的综合监管和服务水平。

意见对常态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落实完善相关政策保障措施;建立完善非带量采购药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挂网药品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短缺药、急抢救药品、新特药挂网采购供应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改革意见。通过加快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升级建设,实现平台药品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管全过程的闭环在线管理。重点意见如下:

一是推进构建联盟采购机制,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加强区域性省际联盟以及省区间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合作,推进自治区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是对未开展带量采购的药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药品类别(如过评药、短缺药、妇儿专科用药、低价药等)、属性(如治疗类、辅助类、营养类)制定相应挂网条件,通过评审对满足条件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或限价挂网。

三是对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无采购,挂网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以及未挂网但临床确有采购需求的,实行品种动态调整;对采购数量小金额低、存在保障供应隐患的,或未挂网企业药品价格低于挂网价的,实行企业动态调整;对联动全国最低价的挂网药品,以及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按原采购价格供应显失公平的,或同种药品挂网品种多、且价格居高的进行价格动态调整。

四是由企业自主申报价格,同时提交本企业全国最低挂网价格资料,或联盟省区中3个省区的挂网价格资料作为参考,按季度或适时组织的方式开展网上评审或议价,通过动态调整工作,促进平台挂网药品价格适宜。

五是对国家组织和自治区参加省际联盟谈判的药品,以谈判价格作为平台挂网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不再进行议价。对非谈判的同品规或可差比价换算的药品,包括在我区平台未挂网的药品、过评药品鼓励企业主动降价,并与在其他省区降价基本保持一致的原则,可实行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企业申报按不高于谈判价格、或接近谈判价格供应的,可限价挂网。

六是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由企业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可直接挂网。对于临床急需的药品、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有挂网但不能满足需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备案挂网。

七是对属于新特药且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目录内的药品,采取常态化管理,定期申报,并联动全国低价,组织专家评审或议价后开展挂网采购。

《实施意见》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原挂网、采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政策咨询: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0951-5166042。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厅 商务厅 科技厅 宁夏区税务局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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