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2-10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医保规发〔202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石嘴山市国家医保基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为推进我区以地级市为单位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信用发布应用、信用修复“全闭环”的制度框架体系,打造全流程、全方位的医保基金监管“宁夏模式”,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障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在总结提炼石嘴山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创新,突出操作性,确保有效推动信用管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九条。主要包括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职责范围及分工,信用主体的分类,信用主体有关义务责任,医疗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建设。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十至第十六条。主要包括各类信用主体医疗保障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构成,信用主体基础信息、守信信息、不良信息包括的具体内容,信用主体的评价信息所包括的具体内容,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

第三章信用评定,第十七至第三十条。主要包括定点医药机构信用评定的主要内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用评定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参保人等主体的计分方法、评价周期,各主体的信用等级划分,相应激励和惩戒措施。

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公开的相关方式,异议处理,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五章信用修复,共一条。主要包括信用异常的信用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有关程序,不予以修复的具体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包括各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应职责、义务及有关违规情况的处理,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主要包括本办法的解释权限、试行时间及有效期。

三、《管理办法(试行)》出台意义

《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加强我区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的重大举措,通过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进一步增强定点医药机构等信用主体的自律和自我约束,从而在更广泛的领域建立起医保基金监管的安全网,推进医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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