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1-05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为着力保障药品供应,加强医疗机构采购配送管理,结合实际,自治区医保局联合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依据

自机构改革以来,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药品采购改革政策,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配送是否良好作为群众用药需求能否保障的有力反映,建立行之有效的配送管理机制是药品招采制度建立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有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药品采购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配送关系确立、配送企业考核、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二十八条。

(一)总则。确立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号的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全区覆盖。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按合同约定结清货款。药品配送需通过平台4小时内响应订单,医疗机构应在收货验收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入库操作。

(二)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药品配送企业实行信息库管理。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注册,自主申报企业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药品生产企业在信息库中选择建立配送关系。相关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三)配送关系确立。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配送企业须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全覆盖。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一家配送企业发起三方购销协议,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的,视为无效协议。纳入配送考核管理。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配送企业考核。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实行量化考核。对配送区域内医疗机构配送覆盖率、配送到位率、购销协议签订率、有效订单完成率及配送及时率按40分、30分、10分、10分、10分的相应得分占比,计算综合得分。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在平台标绿色色标;70—85分的为合格,标黄色色标;70分以下不合格,标红色色标进行提醒。评分结果通过网站公布,并推送至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

(五)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公共资源等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加强配送考核管理,并对药品配送情况纳入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结合配送企业考核结果优先选择考核评分靠前的配送企业。对选择考评得分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建立购销协议的单位,加大配送监管力度,必要时约谈单位负责人。被公示为不合格企业的应在1个月内进行有效整改并通过平台提交书面盖章整改报告。年度2个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暂停配送资格1年。

(六)附则。《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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