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 2022-06-27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202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则和标准体系”。

   2021年9月,经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研究通过,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非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要求,持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省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医保局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要求,2021年,我处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征求意见稿),局内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于2021年11月17日第一次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地级市医保局和部分公立医院意见建议。

   2022年1月,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启动条件调整为综合评估法,增加了调价空间的具体测算办法。使该方案既符合国家局的要求,又切合宁夏实际。既考虑了群众负担、基金安全,又促使公立医疗机构在加强费用控制,规范诊疗行为等方面同向发力。3月28日,再次征求局领导、相关处室、中心意见。5月7日,以书面形式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五市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同时,在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建立机制,总量调控”的原则。二是坚持“三医联动,同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坚持“拉开层次,体现差异”的原则。四是“动态调整,稳步实施”的原则。

   (三)评估和触发机制。包括启动条件、限制条件、调价评估等。调价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模式,选取经济发展、医保费用、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成本变化、运行效率方面的16项指标进行评分。

   (四)价格调整程序。经评估符合上调医疗服务价格启动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调价方案形成阶段的程序有数据调查、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拟定调价方案等。调价方案决策阶段的程序有部门协商、风险评估、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成本调查、上报审批等,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

   (五)加强规范及监测。分别对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加强价格监测考核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六)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关于评估和触发机制相关指标的设置和考虑

   (一)指标分值。按照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结合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评估指标分经济发展指标、医保费用指标、医疗费用指标、医疗服务收入指标、医疗成本变化指标等内容,总分值100分。

其中,经济发展指标有3项内容,各赋7分,共21分,占比21%;医保费用指标有4项内容,各赋7分,共28分,占比28%;医疗费用控制指标有7项内容,共37分,占比37%;医疗服务收入指标有1项内容,赋10分,占比10%;医疗成本变化指标有1项内容,赋4分,占比4%。

   (二)经济发展指标与医保费用指标权重的考虑。经济发展指标与医保费用指标与患者承受能力和基金安全息息相关,共占分值49%。

   (三)医疗卫生数据指标权重的考虑。共占分值51%,主要从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的角度赋分。

   根据国家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结合历史数据测算,将相关指标提高和降低的比例暂定1%,并细化了赋分规则,引导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自我管控,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接,增强医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

五、调价空间测算办法

   主要是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实现节奏可控、结构均衡,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摆在首要位置,让价格水平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宏观因素相匹配,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Ta = B×R    Ta代表调价总量,B代表历史基数

   B=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卫生材料收入-检查化验收入

   R代表增长系数。增长系数由基础指标M,调节指标N,综合平衡指标K组成。

   R=【max(M①(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速),M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增速控制目标(10%)-本地区上一年度实际增速),M③(上一年度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和检查化验费用的降幅))+N(区域内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可支付月数)】*综合平衡指标K

   基础指标M选取M①上一年度地区生产总值增速、M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增速、M③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卫生材料费用和检查化验费用的降幅,将其中最大值作为基础指标。目的是与改革目标保持一致,体现价格杠杆的引导功能。当控费效果不理想时,保证增长系数能够反映经济增长,同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提升管理效能、扩大控费效果,以争取更大的调价空间。

   调节指标N选取区域内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际可支付月数情况,分档作为调节指标应用。为保证基金安全,职工和居民医保累计结余月数取最小值。基金可支付月数较大的情况下,该指标为正,容纳更多的医疗服务调价,丰富医疗资源供给;可支付月数较小的情况下,该指标为负,缩减调价总量,保证基金可承受。

   综合平衡指标K值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固定,取值范围∈(0,1]。K值的确定由我处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原则,结合总量调价测算情况提出具体范围,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为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价,采纳了卫生健康委提出的公立医疗机构主动降低偏高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额,可叠加计入调价总量,即:调价总量+|降价总量|=|涨价总量|。

   同时增加医疗保障部门监测评估发现价格偏高,决定下调价格的,由此减少的医疗服务费用不增加调价总量。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调价评估后 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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