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8-10      来源: 宁夏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2021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则和标准体系”。

   2021年9月,经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研究通过,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非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要求,持续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各省2022年6月底前印发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六个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建立机制,总量调控”的原则。二是坚持“三医联动,同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坚持“拉开层次,体现差异”的原则。四是“动态调整,稳步实施”的原则。

   (三)评估和触发机制。包括启动条件、限制条件、调价评估等。调价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模式,选取经济发展、医保费用、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成本变化、运行效率方面的16项指标进行评分。达到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上调启动条件,且未发生限制条件中的相关条款可以启动价格动态上调工作;达到启动条件,发生限制条件中的相关条件不予启动。

   (四)价格调整程序。经评估符合上调医疗服务价格启动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调价方案形成阶段的程序有数据调查、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拟定调价方案等。调价方案决策阶段的程序有部门协商、风险评估、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成本调查、上报审批等,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价格调整机制。

   (五)加强规范及监测。分别对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加强价格监测考核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要求。

   (六)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及职责,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评估和触发机制相关指标的设置

   按照国家医保局《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中“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的要求,结合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和薪酬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评估指标分经济发展指标、医保费用指标、医疗费用指标、医疗服务收入指标、医疗成本变化指标等内容,总分值100分。

   四、调价空间测算办法

   主要是统筹把握价格调整的总量、结构和频率,实现节奏可控、结构均衡,把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摆在首要位置,让价格水平与医疗事业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等宏观因素相匹配,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调价评估后 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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