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143号),现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基数核定办法解读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2022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21313元/月(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12月×300%)。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在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基础上增加12%,确定为3933元/月(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3512元/月×112%)。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度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3933-21313元/月之间自主选择。
四、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7104元/月(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12月)。
五、关于其他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一是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与缴费基数核定口径保持一致。二是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月划拨基数上下限按9120元的300%和60%核定。三是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确定为5839元(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365天×2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