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医保局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依据《国家医保局 民政部 财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长护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加强长护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是强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标准,提升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评估质量,提高基金管理质效,推动长期护理评估专业化、规范化的制度化工作。
二、制定原则
针对当前我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现状,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定点管理效能,促进评估行业有序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对长护评估机构的准入、运行管理、协议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三是注重具体可操作。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对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评估准入、运行管理、协议管理、附则。
第一部分,在总则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和通知,《实施细则》明确长护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的原则及各级医保部门职责。
第二部分,在评估准入方面,《实施细则》从规划定点机构资源配置,到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再到签订协议及分支机构管理,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机制。
第三部分,在运行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赋予定点长护评估机构权利的同时,明确其在服务提供、遵守法规政策、数据管理、价格规范、基金使用自查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部分,在协议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经办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包括掌握机构运行情况、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基金结算管理、考核机构协议履行等,确保为参保人员和定点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五部分,附则,明确实施日期,自2026年1月4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长护评估内容、准入流程、运行管理等进行了细化,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明确了工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