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区孕产妇产前检查保障水平,切实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区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项目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当前,我区正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产前检查作为保障母婴健康、降低生育风险的关键要素,对于生育支持政策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产前检查医疗服务项目,切实提升产前检查保障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发〔2025〕22 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规范产前检查服务项目,保障服务质量。
依据国家相关诊疗规范、孕产期保健指南及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管理要求,结合临床实际,制定《2026版产前分级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试行)》,作为全区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服务的参考依据。这一“服务包”既为孕产妇提供了清晰的产检项目参照,避免“过度检查”或“必要项目遗漏”,也为全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参考。医疗机构应结合孕妇个体健康状况,在遵循服务包基本原则下,进行适宜的诊疗服务。同时,要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按照“动态评估、因病施治”原则,根据孕产妇健康状况调整风险分级及管理措施。后续医保部门还将联合卫健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和临床需求动态调整服务包内容,确保服务项目始终贴合母婴健康保障需求。
(二)提高产前检查医保待遇,减轻群众负担。
1.享受条件。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
2.保障范围。一个孕周期内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
3.报销标准。报销不设起付线,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一个孕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75%比例支付,一个孕周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元。
4.管理方式。产前检查费用参照门诊慢特病进行管理。
5.资格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凭诊断证明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孕妇办理产前检查费用报销资格(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
6.待遇期限。资格有效期为一个孕周期,结束后自动终止。若中途发生流产、胚胎停止发育等终止妊娠情况,医疗机构应根据诊疗结果及时终止其参照门诊慢特病管理的产前检查报销待遇。
7.报销衔接规定。产前检查费用经门诊慢特病报销的,普通门诊统筹不予报销。
(三)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做好待遇衔接。
为确保新旧政策有序过渡,保障参保孕产妇待遇不受影响,《通知》设置了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内,处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新旧政策的产前检查待遇,确保其待遇水平不降低。自2026年7月1日起,原职工产前检查500元包干结算政策停止执行。
(四)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
1.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定期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2.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医保报销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合理支出。
3.各级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控制非必要检查项目,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医保基金使用安全。
三、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
此项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区产前检查保障水平迈上新台阶,通过规范服务与提升待遇“双轮驱动”,将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孕产妇健康保障水平,促进优生优育,对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