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疗保障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邮政编码:75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nybbgsxxfg@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951-5166012。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