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宁政规办发〔2019〕9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6016104@163.com
通讯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7号信通大厦19楼,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邮编:750000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经办规程附表.xls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